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朝刚(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2****2139):
本院受理原告单绪香诉张朝刚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朝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单绪香抚养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朝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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