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NJYC3D):
本院受理原告周成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成管网安装施工费用11876元、质量保证金60000元共计71876元;案件受理费1596元,由被告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利川市人民法院南坪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电话:1987161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