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须知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
三、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5)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在庭审前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并具体列明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与理由。
六、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七、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八、立案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在庭前、庭审、庭后等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
九、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