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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碧诉王光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1-18 10:19 点击量: 4416

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光维(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0****1817):

本院受理原告李兴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光维偿还原告借款五万元,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还清本金为止,利随本清;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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