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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被判刑,法官劝您酒后莫开车

时间: 2017-01-20 11:58 点击量: 2854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丁宏  杨春桃)醉酒驾驶机动车到集镇购物,撞到其他车辆被判刑。近日,利川市法院对该起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某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友人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到乡镇集镇购买东西,返回时,与蔡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31.5㎎/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有话说:

几乎所有被告人都认为自己喝的酒不多、不会那么倒霉被交警发现,但法院审理的案例说明,酒后驾驶,极易造成驾驶员本人或他人不同程度的损伤或者财物损失,正是驾驶员麻痹大意、过于自信的心理,导致了一起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临近春节,正是宴请频繁的时候,利川市法院呼吁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请一定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