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冉争光(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4****0035):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君诉被告冉争光、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2897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冉争光偿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冉争光按照月息两分的标准支付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的利息,共计8400元。并从2019年2月开始,按照月息两分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刘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9年8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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