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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诗玉诉吴玉彪、钱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8-27 15:03 点击量: 2039

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吴玉彪(又名吴玉标)(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2****6013):

钱明剑(又名钱明钊)(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1****6019):

本院受理原告李诗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4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玉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诗玉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年利率3.85%从2018年2月8日起支付利息,利随本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吴玉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利川市人民法院南坪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7日

电话:1987161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