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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妻砍伤岳父,获刑又赔经济损失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04 08:51 点击量: 2101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汪小月)被告人胡某因妻子被其岳父殴打,手持菜刀将岳父砍伤,触犯刑法获刑,近日利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4年1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利川市团堡镇野猫水村八组家中因其妻被其岳父周某殴打,便手持菜刀将被害人周某右手手腕、左手手背、左腰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周某系农村居民,2014年1月29日受伤后即被送往本市团堡镇卫生院救治,用去医疗费850元,后又转入利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用去医疗费20478.63元,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出院医嘱建议其休息3个月,出院后开支各项检查费61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周某因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依法应当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要求赔偿营养费3000元,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误工实践参照出院记录应按104天计算,对其要求按130天计算,不予支持;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6000元及误工时间130天,虽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该意见书是预计数,没有确切的数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可待继续治疗实际发生后,另行请求解决,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对其相应的鉴定费1900元及其他费用180元,本院亦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伤残赔偿金471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452.1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胡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的经济损失30048.73元,此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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