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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投毒害人 及时抢救获刑又赔偿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1-19 11:28 点击量: 2251

    (通讯员  宋芳)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一起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瞿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朱某到王某家收取王某所欠房屋工程款时,与王某发生争吵,王某用木椅将朱某打伤。朱某为了报复王某家人,于同年12月9日到利川城区买回一瓶“氧乐果”农药。当晚11时许,朱某趁夜深之机,将农药倒入王某家菜地里的白菜中。同年12月11日13时许,王某之妻瞿某用该菜地的有毒白菜做菜,王某、瞿某食用有毒白菜后出现不同程度恶心呕吐,二人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鉴定,送检的锅内剩下的食品、未煮的白菜、菜地里的白菜和王某呕吐物中均检出了“氧乐果”农药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为泄私愤,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被害人食入少量有毒物质,经及时抢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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