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石墩连夜修复,离奇车祸又致损毁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11 11:40 点击量: 2307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何雷)近日,团堡法庭成功调处一起因凭空出现的乡村公路路墩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8月间,原告李某为自家修房运输建材便利与当地村委会协商将村口用于限制过宽过高车辆通行的限行墩拆除,双方还约定李某在自家房屋修建完毕后有责任将该限行墩恢复原状。适逢其会,长期从事工地建筑运输的被告张某在李某拆除涉案路墩后承接到位于该村一处工地的废料运输业务,负责将工地上的建筑垃圾运到外地处理。无巧不成书,张某从第一天开始,每天必经该路口,但一直都只有半边路墩,对于大型货车来讲自是畅通无阻,然而在李某房屋修建完毕后,就面临履行当初与村委会的约定修复涉案路墩。考虑到白天施工会影响村民们通行,李某决定晚上连夜赶工并在案发前夜施工修复完毕。案发当日清晨,李某早早地开车到工地运废料,途经这条熟悉的乡村公路,由于路上基本没有行人和车辆,所以车速较快,待到村口时李某才惊讶地发现原先畅通无阻仅剩半边的路墩竟然被人“补好了”,康庄大道遂成羊肠小道,己车是无论如何也过不去的,无奈之下只得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货车一头撞向刚修好的水泥墩,结果人虽无事,但车和路墩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在不到一天时间里路墩修而复毁,算上李某的一次,在不到两月时间内残遭二次蹂躏。然而前次有意,后次无心。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肇事司机车速过快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原告本人对路墩先损坏后修复期间均未在事故路面作出明确标识警示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该事故认定双方均未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接下来双方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却因赔偿数额存在分歧,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本庭。

承办人结合双方庭前提交的证据以及走访周围村民和案发地村委会的结果,认定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无不当,且双方均未在法定时限内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庭审上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出有力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考虑到本案未涉及人身损害,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部分剩余损失也并不严重,因此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分解下,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两方损失相抵后,被告方多余的车辆修理费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