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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煌诉陈勇、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12-04 17:07 点击量: 1547

高兵(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7****2128):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煌诉被告陈勇、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64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137500元;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1年2月22日9时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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