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洪平(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5****6010):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2802民初9541号民事判决书(发布于本院官方网站:lcsfy.hbfy.gov.cn),判决:一、被告陈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晓兰借款本金105000元,并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刘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利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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