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永明(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9****5471):
本院受理原告熊胜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熊胜和余欠借款本金115581元,并按年利率15.4%从2015年11月19日计付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熊胜和负担322元,被告黄永明负担25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利川市人民法院南坪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日
电话:19871611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