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邹红恩(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2****0060):
本院受理原告李修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由你立即偿还借款74000元并承担此笔款从2009年6月12日至清偿完时止的利息; 2、判令由你立即给付2008年2月27日至2009年6月11日利息8500元;3、判令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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