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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警察骗财骗色 不思悔改再度获刑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11 16:29 点击量: 77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黄忠富 宋芳)二十多岁的杨某因冒充警察骗财骗色,被判刑后仍不思悔改,刚刚出狱又故技重施,结果再次锒铛入狱,近日被利川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杨某系恩施州利川市农民,初中毕业后即外出闯荡,但因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刚满18岁便因盗窃罪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9年5月至7月,杨某多次冒充警察,分别骗取恩施、随州等地多名女青年的信任,随后以谈恋爱为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借机骗取、盗窃受害人钱物共计1万余元。2009年8月,杨某在恩施落入法网,后于2010年3月被恩施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和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杨某于2012年11月刑满释放,不久即故技重施。2013年1月,杨某谎称自己是恩施监狱狱警,获得被害人尹某的信任和好感,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杨某先后编造“妹妹钱包被窃,上学急需生活费”、“自己要押送犯人到江西,但没有出差费”等谎言,共计骗取尹某现金7100元和手机、笔记本电脑各一部。2013年3月,杨某又以自己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交罚款为由,从尹某的舅妈处骗取现金500元。不久,尹某发觉受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某再次落入法网。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审理中,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羁押期间能遵守监规监纪,服从监所管理,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利川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表示服从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