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健康起纠纷 依法判决定责任

时间: 2013-09-26 16:21 点击量: 722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罗飞)近日,汪营法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原告陈某诉被告李甲、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2006年,陈某与同村李乙协议对各自耕种的责任田互换。次年陈某因建房又将换来的土地与李乙的一间砖棚互换。李乙外出务工,将田地全部交由其兄李甲耕种。后陈某认为换田对自己造成了损失,欲反悔再将田地换回。遂告知李甲让其不再耕种,李甲对此置之不理。2013年5月12日,李甲与其妻子王某下田插秧,遭陈某阻扰,陈某强行拔掉李甲所栽种的秧苗引发口角,三人抓扯打斗致使陈某受伤。2013年8月27日,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甲、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李甲、王某与陈某同村而居,本应该和睦相处。二人对陈某进行殴打,对陈某的损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陈某擅自拔掉李甲、王某已插好的秧苗,挑起事端,引发口角并抓扯打斗,有严重过错,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判决李甲、王某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103.46元,其余损失735.64元由陈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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