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公告送达

鲁晓辉诉伍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11-24 11:12 点击量: 4424

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伍发明(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4****5412):

本院受理原告鲁晓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拒不签收本院邮寄送达的(2021)鄂2802民初9013号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9013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伍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鲁晓辉支付钢材欠款13000.00元。并从2019年2月5日起,以13000.00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伍发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718-7291817

联系地址:利川市人民法院民二庭608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