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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诉闫加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3-17 16:05 点击量: 4653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闫加美(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57****6874):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房水泥砖款245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谋道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七

联系人:廖锋  联系电话:0718-7581155

联系地址:利川市谋道镇谋道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