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学松(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1777):
本院受理原告杨森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张学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杨森的劳务工资17037元。二、驳回原告杨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张学松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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