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房不慎坠落受伤 诉至法院维权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3-09-29 15:19 点击量: 83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罗飞)受雇帮忙修建房屋,不料意外坠落受伤,诉至法院要求维权。近日,汪营法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011年秋,覃某修建住房,常某承包了所建房屋的木工工程并雇请李某、何某从事木工劳务。2011年8月10日,何某在拆除一楼楼梯边模时,不慎坠落于地,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在医院治愈后出院,经司法鉴定确定为九级伤残。2011年9月16日经利川市某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覃某、常某付清了何某的医疗费,约定伤残赔偿金待伤残鉴定作出后,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伤残鉴定作出后,覃某、常某、李某置之不理。无奈何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覃某、常某、李某给付残疾赔偿金和鉴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覃某所建房屋的木工部分,与覃某系承揽关系。覃某系修建自家住房,不存在选任上的过失,对何某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何某、李某都是常某雇请的工人,对何某的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应由雇主常某承担,李某不应承担责任。何某在从事劳务的过程中,不注意自身的安全,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判决原告何某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由被告常某赔偿18454.80元,其余损失由何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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