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张文齐)日前,利川市南坪乡村民吴某因无证行医被市卫生局处罚,因其拒不履行该处罚而被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12年7月,利川市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吴某自2011年1月以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自家住房内开展诊疗活动。同年9月,市卫生局予以立案,同时向吴某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吴某未要求听证、陈述和申辩。同年10月,该局以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吴某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吴某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为此,利川市卫生局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利川市卫生局对吴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吴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事实清楚,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经法院立案执行后,吴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遂停止了执业,并缴清了罚款。该案的执行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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