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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时间: 2012-07-11 08:26 点击量: 6755

利川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通讯员  刘卫华)3月2日,利川法院出动干警70余人,在团堡镇政府、派出所的支持配合下,强制执结申请执行人文凤满与被申请执行人罗万贵、赵光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2011年8月29日,该院立案受理原告文凤满与被告罗万贵、赵光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文凤满于2011年9月6日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依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查,于2011年9月21日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一、罗万贵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修建在宝塔彩瓦厂院坝上的围墙(高0.6米、长5米);二、赵光树向文凤满移交宝塔彩瓦厂的摩托车钥匙和厂房钥匙;三、罗万贵、赵光树不得阻止和干涉文凤满搬迁宝塔彩瓦厂除厂房外的全部财产(包括机器设备、配件、模具、成品瓦等)。2011年9月26日,文凤满向法院院申请执行,利川法院立案后于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3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其间,院主要领导、分管院领导、办案干警以及团堡镇相关领导,多次到现场,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但罗万贵、赵光树态度蛮横、嚣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2011年11月29日,利川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一、被告罗万贵立即自行拆除修建在宝塔彩瓦厂院坝上的围墙(高0.6米、长5米);二、赵光树向文凤满移交宝塔彩瓦厂的摩托车钥匙和厂房钥匙;三、罗万贵、赵光树不得阻止和干涉文凤满搬迁宝塔彩瓦厂除厂房外的全部财产(包括机器设备、配件、模具、成品瓦等)。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利川法院党组周密部署,对该案的强制执行进行了风险评估,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3月2日9时许,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后,深入宣传发动,按照执行方案,迅速采取执行措施。经过五个小时紧张有序的工作,强制执结了这起骨头案。该案的成功执结,得到了当地群众的普遍好评,捍卫了司法权威,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