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不能赠与城镇居民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8-13 22:00 点击量: 1137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冯俊)农村宅基地的赠与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近日,忠路法庭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谭某夫妻均为七十多岁的老人,膝下有四子女,现两老人跟随幼子谭某某生活。为了以后的生活有保障,两老人与谭某某约定由其负责两老的养老送终,两老人则将其宅基地赠送给谭某某夫妻,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其他子女知道此事后均表示反对。为避免以后产生纠纷,两老人以及谭某某夫妻一同到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因其违反了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土部门拒绝为其办理。为此,两老人与谭某某夫妻商定一起到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的效力。

宅基地系农村村民为修建自住房屋向本村申请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鉴于宅基地的性质,严禁将宅基地转让或赠送给城镇居民。经过开庭审理,发现谭某某夫妻的户口原本和两老人在同一个村,后因求学等原因而迁出,迁出时改变了户口性质,现两人均是非农户口,为城镇居民,故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规定,应属无效。经过法院释明法理,两老人和谭某某夫妻了解到了宅基地的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谭某某表示不论宅基地是否可以赠与,都会照顾好两老,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