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妻子账户收款
离婚后却称“不知情、不认账”?
离婚协议
能否成为逃避共同债务的“挡箭牌”?
离异夫妻的4万元债务之争
2022年6月,小王有意承包某大学食堂,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该校工作的小丁。6月28日,小丁夫妻俩同小王一起驾车外出,这场看似寻常的同行,却埋下纠纷的种子。
途中,小丁向小王开口借款4万元。应小王要求,小丁发送了自己与妻子小黄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姓名、卡号)。当天,小王将4万元借款如数转至小黄。
借款到账后,小黄通过手机银行和微信,分两次将该笔款项悉数转入小丁银行账户。之后,小丁向小王出具了一张借条,白纸黑字写着:“今借小王肆万元(小写40000.00元),于7月15日归还。”
然而,约定的还款日过去了,小王未收回钱款,却等来了小丁夫妻离婚的消息。追债无门的小王,将昔日的夫妻二人一同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
“法官,这钱是我个人借的,跟小黄没关系,我一个人还!”小丁拍着胸脯道。
小黄则辩解:“我根本不知道有借钱这回事!这钱也没花在我们家共同生活上,凭什么让我还?”
共同债务,离婚后也需承担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小黄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
本案被告小丁向原告小王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借款时小丁、小黄同在一辆车上,被告小丁将被告小黄的银行账户信息提供给原告小王后,原告小王将案涉款项汇入被告小黄的账户,后由被告小黄通过手机银行和微信分两次将上述款项转入小丁银行账户中。说明小黄对该债务是明知并实际参与的,故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现小王已举证债务发生在小丁、小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小黄接收借款等事实,即使二被告均否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小丁、小黄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借款用途、共同意思表示、家庭受益等情况。即使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债务的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也不得以其内部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
本案中,小黄通过手机银行和微信分两次将案涉述款项转入小丁银行账户中,说明小黄对该债务是明知并实际参与的,故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建议债权人出借款项时留存书面协议并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明确债务用途;夫妻离婚时应妥善处理债务问题,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