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军(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6****6056):
本院受理原告吴浩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结清原告的装修材料款及工资款共计4914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500元、车船费500元及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9时00分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南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南坪法庭 联系电话:0718-7252616
联系地址:利川市南干大道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