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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保证人起诉债务人继承者

来源: 民二庭 时间: 2018-12-30 14:08 点击量: 51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徐敬军)利川一男子因故死亡,保证人因承担了保证责任,起诉死亡男子母亲和儿子,法院判决男子母亲和儿子三年内在继承男子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2016年9月10日,一男子向他人借款200000元,并自愿将一套商品房作为质押。张某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该男子因故死亡,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对男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调解,张某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236000元。张某履行义务后,向男子母亲和儿子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代付的本金及利息。经审理查明,该商品房为男子生前所有,由其母亲和儿子占有使用,儿子现就读于某职校,母亲已年过古稀。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方在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张某带该男子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男子因故死亡,依法应由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债务,男子的儿子和母亲作为遗产继承人继承了男子的遗产,张某向男子的母亲和儿子主张债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给付期限的问题,结合案件实际,男子的母亲年事较高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儿子系未成年人且属在读学生的实际情况,可酌定至儿子成人且完成学业后履行义务。据此,判决男子的母亲和儿子在判决生效后3年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张某债务。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认为判决3年内偿付还没有法律依据,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放弃继续需明确表示,张某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放弃继承权,且在二审中,被告表示不放弃继承。男子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偿还。继承法对继承人清偿债务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判决3年也是基于案件事实酌情确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了张某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