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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陈贇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3-14 10:14 点击量: 5208

夫(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3****0017):

    本院受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2802民初11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504.33元及利息1457.1元(利息以欠款本金3504.33元为基数,按15.4%年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4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并请求继续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差旅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5月5日9时0分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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