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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用辉诉利川市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09-23 16:36 点击量: 1415

利川市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5XU0E) :

本院受理原告胡用辉诉被告利川市鼎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2民初52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欠款177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此利息以17794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起计付至欠款结清之日止);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0年12月10日 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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