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尽抚养义务 法院判令变更抚养关系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17 17:50 点击量: 2378

    (通讯员   张来)近日,本院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由于孩子的父亲未履行离婚调解协议,未尽到抚养义务,法院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原告谭某与被告姚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生育一子,取名姚某乙。2012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谭某与被告姚某甲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婚生子姚某乙在2013年3月7日前由谭萍抚养并随其生活,2013年3月8日后由姚某甲抚养并随其生活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双方在前述期间互不给付小孩抚养费。2013年3月8日后,被告姚某乙没有履行该约定,小孩姚某乙一直由原告谭某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审理中,原告谭某表示愿意抚养小孩,不要被告姚某甲给付抚养费。

    原告谭某与被告姚某甲在离婚协议中已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但被告不履行该协议,未尽到抚养义务,且小孩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有抚养能力,由原告抚养对其身心健康更为有利,故本院依法判决原告谭某与被告姚某甲之子姚某乙由原告谭某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