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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干诉周丽琴与郭明梅、冉从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4-25 10:47 点击量: 1653

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丽琴(公民身份号码:4228022001****1766):

本院受理原告李干诉你与郭明梅、冉从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三金饰品等费用共计1001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游发成  0718-738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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