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能将导致官司败诉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2-18 15:39 点击量: 2901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  李晖)近日,柏杨坝人民法庭处理了一件追偿权纠纷的案件。

2013年1月18日,原告与某茶业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的承包经营地2.57亩租赁给某茶业公司种植茶树。合同签订后,某茶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在该地块上种植了茶苗。2013年3月18日,被告将该承包地上其中0.95亩地里的茶苗全部摧毁。为此,2013年7月6日,某茶业公司根据合同起诉原告,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原告赔偿该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承办法官李清华庭长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仅基于本院的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00元,因茶苗损失未经鉴定机构鉴定,仅凭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可能损害案外人即本案被告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处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雷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