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牟杰(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3****5632):
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民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鄂2802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60204.24元及利息18545.07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0204.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给付利息。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前述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上诉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附:承办法官:民一庭 徐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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