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民事案件

非法同居十余年,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时间: 2017-01-16 09:49 点击量: 279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徐敬军)近日,建南法庭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案。陈某因证据不足,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陈某诉称,2002年,陈某与覃某按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于2003年2月4日生育一子覃某某。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对被告旧房进行了扩建和加层、新建了房屋二间,宅基地转让也获得了一定的收益,现因覃某拒绝与其进行结婚登记,故要求:1、小孩覃某某由陈某抚养,覃某依法支付抚养费;2、对位于利川市建南镇明星村十四组砖混结构三间楼房的第三层、新建的二间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宅基地转让收益422000元等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覃某辩称,其与陈某相识同居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他要求抚养小孩,因为陈某没有抚养能力,双方在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扩建楼层是其与前妻的儿子共同出资修建;新修两间房子是他父亲的,不是共同财产。

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法院查明,陈某与覃某于2002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2月4日生育男孩覃某某,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覃某为陈某购买了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各一份,以及为其本人购买了康宁终身保险一份,上述三分保险均为人身保险,且受益人均为小孩覃某某;另外覃某现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南支行和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建南支行的存款共计6123.82元。因双方关系恶化,且覃某拒绝与陈某补办结婚登记,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小孩覃某某、覃某依法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共有财产,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无果。

法院认为:陈某、覃某未经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生育的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本案陈某、覃某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男孩覃某某,根据其成长经历及本人意愿,由陈某抚养为宜,因被告系农村居民,覃某每月应支付的小孩抚养费为261.67元,直至小孩覃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关于陈某要求分割相应房屋的请求,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不动产权属,本案不宜作出处理;关于陈某要求分割覃某进行宅基地转让的收益422000元,经查明,覃某现有存款6123.82元,应作为共有财产平均分割,而其余部分,陈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为此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双方购买的人身保险,因系生命健康类保险,属于双方个人财产,应由双方各自享有。最终,法院依据《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小孩覃某某由陈某抚养并随其生活,覃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61.67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双方共有财产6123.82元,陈某应分得3061.91元,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目前,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