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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行为超越职权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10-14 15:54 点击量: 267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宋芳)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黎某、陈某诉被告某人民政府不服乡政府会议纪要案。

    二原告均系被告某辖区内私营企业(石料厂)合法经营者。2013年5月23日,被告某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相关施工单位的申请,对2013年通畅工程建设临时取料点选址召开专门会议,决定在大瓮村肖家湾等四处开山爆破,为通畅工程建设提供石材,并形成了某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3)。2013年7月4日,原告黎某、陈某以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要求撤销该纪要,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不具有对非煤矿山进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虽然其为了通畅工程建设设置四处临时取料点的决定只是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而非以行政许可方式进行的,且在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等文件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但从被告形成的会议纪要的内容看,其实际上具有行政许可的内容,属具体行政行为范畴。被告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其作出的某专题会议纪要(3)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某人民政府2013年5月23日专题会议纪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