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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执行破解执行难题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网 时间: 2012-08-01 08:17 点击量: 6809

和谐执行破解执行难题

(通讯员 向仁才)执行是执行人员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的活动。缺乏有效的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就是一纸空文(自动履行除外),不但不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法院的审判付之东流,司法权威受挫。因此,执行犹其重要,但一方受益另一方必然受损。对于被执行人,即使法律是那样规定的,他自己也心知肚明,但眼看自己的利益受损,心里还是怪难受的。实际操作中,某些执行人员方式过于呆板,甚至偏激,本来能顺利解决的问题,弄得一发不可收拾,导致矛盾激化。如何化干戈为玉帛?笔者提出以下浅见:

一、执行实务中,执行方式人性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于化解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相当有效,有助于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执行方式人性化一些,符合理性一些,也将缓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与隔阂。

1、用语合法得当,通俗文明。实务中,有的执行人员下乡执行就像“鬼子”进村,耀武扬威,昭示权威,违背法定程序,语言粗俗,导致义务人很反感,不但得不到配合,甚至抗拒执行。执行人员务必约束自己的言行,以身作则,使用通俗文明的语言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说明情况,尽可能打消其对立情绪。

2、适时执行不扰民。实务中,有的义务人为了躲债逃债,执行人员无法觅其踪迹。一旦回归,有的执行人员在非上班时间,甚至在深夜突击执行。殊不知,这样不但不利于任务完成,且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激发当事人的反抗情绪,更令公众所不容。故应当在合理的时间,正当的场合按照正当程序执行。

3、执行标的明确,不乱来。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执行,不能执行当事人的其他财产。实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没有足够履行能力,遂将被执行人的

其他财产或其父母、亲友的财产强行用来抵偿,引起案外人的不满。在法治社会,责任自负,不株连无辜,执行人员切不可为一时之需,丧失法律原则。

二、谦抑执行、灵活执行、适度执行、正确执行 ,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不要强硬执行,适时变通执行策略,因人制宜,采用灵活的执行方式。

1、约定期限分期执行。对执行标的大,一时难以完全执行的,适当分解执行标的,分期执行。这样不但可以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也可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利于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法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双方同意时敦促其达成和解协议。

2、合理确定执行标的。对于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的裁判文书,执行人员应当合理地加以确定。对于自然人尽量不以生活必需品为执行标的。对于公司企业而言,尽量不以必需的生产资料为执行标的。

三、掌握心理规律,开展心理战术,对症下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世间百态,执行人员应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心态,对症下药,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在执行中,因当事人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法治意识不一致,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态度也不一样。严重的则无视法律,挑战法律权威。我们应根据不同情况,把握被执行人的心态,减轻对立情绪,减小执行难度。

执行难,难执行,在全社会整体法治建设还不尽人意,客观条件导致难以根本解决执行难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在主观方面不断改进,以求得执行工作不断进步。如果执行人员的法律素养高一些,执行技巧高超一些,工作细致一些,执行方式人性化一些,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极大缓解执行难度。执行难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破解执行难需要多管齐下,既要制度更新,又要勇于实践,大胆探索;既需司法为民,也要公众参与,既要法律权威,也要方式方法;既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可损害被执行人的正当利益。破解执行难无穷期,我们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