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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喜来客小吃店诉姚本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0-12-04 17:06 点击量: 1506

  

 

姚本芳(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2****6910):

本院受理原告利川市喜来客小吃店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2802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利川市喜来客小吃店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中赔偿原告3332.20元,由被告姚本芳赔偿原告24667.8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姚本芳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电话: 民一庭  0718-728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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