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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审查不到位 储户损失应赔偿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5-01-28 10:51 点击量: 2359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赵红玲)邓某本是一加油站的老板,2012年与人洽谈柴油生意却被骗230000元,经公安机关追缴50400元,尚有179600元未追回。邓某随后将利川农商行、恩施农商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未尽到开户审核责任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责任。本案经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最终判决两银行各向邓某赔偿53880元及利息损失。

2012年邓某与携带“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陈某(化名先某)洽谈柴油生意,后因验资需要在利川农商行开户办理一存折。而该陈某携带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实则伪造而成,且陈某还伪造了一份名为邓某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在恩施农商行办理了另一存折。在双方“洽谈生意”的过程中,陈某将两份都名为邓某的存折调换。邓某向自己开户的存折存入款项230000元后,陈某用卡将钱取出挥霍。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缴赃款50400元返还给邓某,尚有179600元未追回。随后邓某将利川农商行、恩施农商行告上法庭,认为两银行在开户及办理结算业务时,疏于对储户身份证件的审查、核实和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致使自己受损。

一审法院认为,《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使用实名;香港、澳门居民,实名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身份核查系统,在开户时只能对国内的居民身份证实行联网核查,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证件无法在该查询系统进行核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载明: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由此,邓某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银行在办理本案涉及的开立账户、办理存款、转账、取款等业务中有过错、有违约、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故邓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银行是否有识别开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和义务。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机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规定,在机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以上规定充分证明,金融机构在开立账户时应要求存款人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对存款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该审查是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性审查。因此银行应当具有识别开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和义务,该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银行的身份核查系统无法核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真伪,是否是银行的免责理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第2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二)回访客户。(三)实地查访。(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五)其他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可见,通过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身份核查系统查询并非核查公民身份真实情况的唯一手段。本案中,对于犯罪分子提供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银行在通过内部查询系统无法核实真伪的情况下,应本着对储户负责的态度,通过公安机关查询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核查,而不能以内部查询系统不能查询为由免除应对客户的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的责任。

综上,邓某要求两银行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赔偿责任。邓某因自身疏忽导致存折被调换,对其损失负有相应的责任。利川农商行、恩施农商行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具有明显过错,应对邓某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各自赔偿邓某损失179600元的30%,计人民币53880元,并赔偿存款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