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审务公开 > 刑事案件

酒后驾车肇事撞人 李某赔偿损失又获刑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30 08:32 点击量: 1329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张文齐)李某酒后驾车肇事撞人,致使受害人孙某受伤。今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判决。

    李某系利川市南坪乡大罗村村民,检察院指控其2014423223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由本市谋道镇往苏拉口方向行使,当车行驶至谋道镇“月半湾”小区门口时,将行人孙某撞在地,致使孙某受轻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77mg100ml,已达醉驾的标准。

    案发后,经利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孙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及时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以对其处以缓刑。依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利川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利川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利川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利川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利川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利川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