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廖桂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4****3982)
何本俊(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0****6937):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第三日即2021年12月24日在谋道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谋道法庭 联系电话:0718-7581155
联系地址:利川市谋道镇杉王大道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