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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利川市法院 时间: 2022-12-20 13:44 点击量: 318


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维护金融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金融法治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结合我市辖区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原则。金融审判工作必须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将法律规则的运用与中央监管政策目标的实现相结合,将个案风险化解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等因素相结合,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金融案件,为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依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金融审判工作要坚持以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出发点,积极引导金融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三)依法服务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局原则。以服务保障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提升司法技能,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创造良好司法环境。

(四)依法公正审理金融案件原则。金融纠纷开通“绿色通道”,通过依法公正裁判,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对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掩盖金融风险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否定评价。

(五)合理平衡金融机构与债务人、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原则。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市场发展前景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案件审理中加强调解,促进化解债务风险。既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引导金融消费者增强投资风险意识,保障金融机构正当权益。

(六)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原则。对标的额巨大、交易方式复杂、责任主体多元、影响范围广的涉众型金融纠纷,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建立健全专业、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商事调解专家库,吸纳金融专家、法学专家、金融监管业务骨干、律师,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实现有效诉调对接。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借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等金融诈骗案件,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以“套路贷”为犯罪手段的刑事犯罪及其他暴力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二)坚决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把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作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健全审查甄别工作机制,在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加强民间借贷等涉“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审查甄别。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未构成犯罪但违法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加大民事制裁力度。着力长效机制建设,全力防范和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截断利用虚假诉讼掩盖“套路贷”、实现非法利益的通道。

(三)依法妥善化解重点领域信用风险引发的纠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市委、市政府协调处置涉诉重点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对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的企业涉诉的,加大调解力度,努力通过协调履行延期等方式,为企业实现自救创造条件。依法妥善审理、执行企业互联互保引发的纠纷,加强调解、和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领域债务风险缓释工作,对信贷资金违反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行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

(四)依法妥善化解高风险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加大金融债权案件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保全效果。加大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查控和处置工作。对债务人规避执行与关联人员签订虚假资产转让合同、虚假长期租赁合同的,依法否定合同效力,涤除相关权利负担。对债务人采取“弃企逃债”、“金蝉脱壳”等方式逃废金融债权的,依法采取查冻扣等措施。对债务人以“假破产,真逃债”方式逃废金融债权的,依法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五)依法规制金融借贷高利行为。严格把握金融借款纠纷中的利率边界,对金融机构不提供相应服务,却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主张相关费用的,依法不予支持。

(六)依法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坚持金融“回归本源”原则,对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实施规避监管、违规套利行为,主张票据权利的,依法不予支持。

(七)依法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坚持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基本理念,严格审查保险人的义务履行,依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坚持损失补偿基本原则,合理认定被保险人损失,避免司法过度保护。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打击力度,对可能存在通过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车辆维修资料等形式恶意骗保的,加大审查力度,防范道德风险。

三、延伸审判职能

(一)建立健全化解金融风险联动机制。开展金融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抓好普遍性、突出性、趋势性问题的研判,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开展金融案件风险隐患排查摸底,对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金融案件,做好预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支持,确保依法稳妥处置。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动,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措施。就打击非法放贷行为,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协作,推进数据共享,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注重发挥司法建议对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案件审理中发现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在管理、经营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示风险,提出建议,帮助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三)加大金融审判宣传力度。借助新闻媒介,宣传金融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引导全社会增强诚信守法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加强协作,推动矛盾化解向源头防控延伸。发挥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的途径解决纠纷。完善诉调衔接机制,通过诉前分流,让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各司其职,提高金融纠纷解决能力。

(五)落实金融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科学制定金融类纠纷繁简分流规则,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针对性探索提高送达质量、效率的工作机制,依法扩大电子送达范围。完善要素式金融审判方式,推行“要素式庭审+要素式裁判文书”,提高金融案件审判效率。

(六)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专业化金融审判团队,建立金融专家陪审制度,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业务交流,造就一支懂法律、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利川市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