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奇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54****3918):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兴诉被告刘奇华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2802民初1605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划分及经济分摊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被告共同购买房屋所分割的土地第二块,拆除被告修建在原告土地上的猪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忠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0年5月15日
联系人:滕志军 电话:0718-7811142
联系地址:利川市人民法院忠路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