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冯俊)养儿防老是中国人几千年来信奉的“真理”,那如果这个儿子是继子,又该怎么办呢?
近日,忠路法庭审结了一起继父诉继子赡养纠纷案。现年73岁的老人陈某是本案的原告,以自己抚养过继子孙某,而现在自己年老无生活经济来源为由要求现年57岁的孙某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每个月给付130元的赡养费。而孙某辩称自己从13岁起由原告抚养长大属实,但自己是一个残疾人,生活困难,原告要求的赡养费过高,自己无法承受。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本案被告孙某虽非原告亲生儿子,但他也确是原告抚养成人,原告尽过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庭本着这一原则对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孙某同意每月给付陈某赡养费100元,并将身上仅有的600元付给了陈某,作为陈某半年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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