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覃书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5****0047):
冯 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7****103X):
本院受理原告聂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覃书华、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聂娜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覃书华、冯伟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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