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承勇(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0****0430):
本院受理原告蒲东勇诉被告张承勇、唐淼清、谭立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3741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全部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1年8月1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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