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公 告
张学松(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1777):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森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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