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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民事程序法治根基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 2015-02-06 21:25 点击量: 5387

    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这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均最多的司法解释,再次丰富了民事程序法治内容体系,是我国民事程序法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民事审判实践带来深远影响。

    从民事程序法治的角度来看,这部民诉法司法解释不论是在技术上还是理念上,都足以代表我国民事程序法治发展的最高水准,能从根本上夯实民事程序法治根基,为亿万群众的基本人身财产权益的合理调整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规则体系。

    民事诉讼程序是私权利启动的规则体系,其理念与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根本不同。由于参与双方基本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法人或自然人,因此民事诉讼程序尤其重视突出权利平等保护、证据规则完善以及诉讼效率与公开等方面的理念营造。评价此次民诉法司法解释能在民诉法典大修基础上进一步夯实民事程序法治的根基,就在于其内容对上述方面作了浓墨重彩的着力渲染。内容值得肯定的背后,凸显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社会法治理念的整体提升,是依法治国顺利前行的阶段性重要成果。

    权利平等保护夯实民事程序法治的理念根基。对当事双方的合法权利同等保护,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这项内容,看上去“挺美”,实践中真正做到却殊为不易。在民事诉讼领域,法律上本应平等的当事双方却因受到经济、行为、智识等多种能力的差异而在实际诉讼中悬殊巨大。普通公民在面对拥有完备法律服务团队的大型企业集团时,若缺乏民事程序法治的“支援”,其诉讼结果可能早已注定。这种能力差异带来的合法权利实质不平衡,就是此次民诉法司法解释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的重要问题。除了建立立案登记制外,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进行依法保护和规范。同时,对反诉、重复起诉、诉求变更或增减等审判实践中极易造成权利实质不平衡的制度进行完善,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民事诉讼的异常形态进行规范。总体来看,彻底从次级规则角度将权利平等保护的民事程序法治理念贯彻到位。

    证据规则完善夯实民事程序法治的科学根基。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是多项具体规则的集合体。其中最为重要的要属民事证据规则。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明显。本来占理的事,没有证据就“不占理”了。本来似乎应该对方说清楚的问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作用下又该自己来说。证据规则是诉讼规则中最复杂最影响实际权利划分的内容。因此,完善民事证据规则就成为此次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一大亮点:既增加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促使责任分配更加合理,又区分不同层次和情形对逾期举证及后果进行规范;既强化了法官对证据采纳环节的主导力度,又要求公开法官对证据审查判断的心证。上述内容,都是针对以往证据规则中的关键问题进行着力完善,极大增强了民事程序法治的科学性。

    在法治理念中,不公开的司法即便结论公正也难以去除其先天的不正当性。同样,迟来的正义也属非正义。提效率、强公开是此次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重要着力点。在提效率方面,不仅加强程序环节转换效率控制,也进一步体现了“当简则简”的效率原则,对简易程序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转换及裁判文书简化作了明确规定。不仅将法典中将“繁简分流”前移到立案环节的规定予以细化,更增设审理前准备和庭前会议制度,尽可能在庭审前化解争议,增加庭审针对性和效率。

    在强公开方面,不仅严格执行开庭审理规定,限制了二审、再审程序中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又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切实将法官心证纳入合理公开的规则体系。整体评价,上述内容充分吸取了民事审判实践的“症结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完善,对于提升民事审判效率和公开公正程度大有裨益。

    民事诉讼法作为民商事实体法真正发挥作用的规则渠道,唯其细方能备,唯其精方能行。在国家完成民诉法典大修之后,最高审判机关以一部前所未有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民诉法典的科学性与实用性,必将在深刻调整市场经济与社会秩序的同时,夯实全社会民事程序法治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