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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浩诉吴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利川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3-01 16:58 点击量: 4126

利川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超(公民身份号码: 4228021987****3479):

本院受理原告俞浩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10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俞浩委托唐远平与被告吴超于2013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从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桃花社区鞍山东巷9-1号三楼的房屋搬出。三、被告吴超支付原告俞浩房屋租金人民币14000元,与原告应返还给吴超的押金人民币2000元予以抵销后,尚余人民币12000元,被告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俞浩。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吴超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起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年三月一日

 

联 系 人:杨辉          联系电话:0718-745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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