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晓琴(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6****6034):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2802民初13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361.25元及利息;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抵押车辆(雪佛兰牌鄂Q2GN86)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处置费及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22年4月29日14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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