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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发票偷税 获刑并处罚金

来源: 利川法院网 时间: 2014-09-18 20:40 点击量: 1035

    利川法院网讯(通讯员黄忠富  宋芳)被告人屈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并使用,被利川法院一审判决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农历腊月中旬,被告人屈某为了少缴纳税款在其经营的“朝东岩”山庄,从一中年男子手中购买恩施州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假发票,并将买来的发票加盖“利川市团堡个体工商户李某发票专用章”后,分别用于湖北能源集团齐岳山风电公司、利川市团堡卫生院等单位的餐饮结算。恩施州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共提取到屈某用于结算的发票294份,经鉴定均属假发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并使用,数量较大,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