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川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重庆其士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92274936X):
本院受理原告冉金鹏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2民初9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重庆其士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冉金鹏的装饰装修押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其士富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联系方式: 民一庭余富国 0718-729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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